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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簡介 / 館務規定

書館閱覽規定與借書規定 (民國106年8月1日修正)

     

圖書館閱覽規定
一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均可入館閱覽。校外人士得經本館同意後入館閱覽。
二 閱覽人除筆、紙、文具外,非經本館許可,不得帶個人之書籍及物品入館。
三 本館資料採開架式陳列,由閱覽人自行取用。使用後,須置於規定位置。
四 借出資料依本館借書規定辦理。
五 閱覽人須愛惜本館資料及器材設備,不得汙損或破壞。若有汙損或破壞之情事,閱覽人須負責賠償。
六 閱覽人於普通閱覽區閱覽限一人一位,並不得替他人預先佔位。閱覽人離開座位逾半小時,則無座之閱覽人可取代並使用其座位。
七 閱覽人須保持肅靜維護整潔,並不得在館內飲食。
八 本規定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圖書館借書規定  (民國106年8月1日修正)
一、本館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閱覽參考研究之用。
二、學生讀者概憑桃樂卡或本館借書證借用資料。
三、本館辦理借還資料時間同本館行政區之開放時間。
四、教職員工借閱圖書總冊數限15冊,借期6星期。學生借閱圖書總冊數限4冊,借期2星期。單捲(片)之視聽資料,一捲(片)以一冊圖書計。
五、所借資料期滿,若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續借期間與原先的借期相同。續借期間若有人預約,接獲本館通知須即歸還。
六、讀者欲借之資料,若已被他人借出,可登記預約。
七、圖書、期刊、視聽資料、本校出版品等各類資料之借出限制條件各不同,另定之。
八、借期屆滿,經本館通知限期歸還仍不歸還者,依相關規定論處。
九、所借資料若有遺失或汙損,借用人須賠償相同之資料。相同之資料無法購得時,得經本館同意後賠償內容相當之同類資料。
十、個人之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以停止一學期之借閱權處罰。
十一、借書證如有遺失,須即向本館聲明遺失。若因遺失借書證致使本館權益受損時,遺失者須負責賠償。
十二、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還清借用資料,並繳回借書證。
十三、本規定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圖書館各類資料借出限制條件如後  (民國106年8月1日修正)
1.可外借者:圖書、參考工具書、視聽資料、過期期刊、期刊合訂本。
2.須經本館核准者:本校出版品。
3.不外借者:現期期刊。
4.不提供閱覽及外借者:畢業紀念冊。
 
  
 
圖書館提供社區服務實施計畫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圖書館提供社區服務實施計畫(20170801修定)
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0930514623號函辦理。
二、目標:發揮圖書館之多元服務,進而帶動全民學習風氣,營造終身學習環境。
 
三、開放時間:與本館開放時間相同。
 
四、服務對象:
1.本校退休之教職員工。
2.本校學生家長。
3.桃園市三元里廿歲以上之市民。
 
五、服務項目:
1.館內閱讀書報雜誌。
2.使用本館電腦檢索網路資源。
3.借閱過期期刊,每人限借乙冊。借閱時須提示身分證件。
4.付費影印服務。
5.參觀藝文展示。
 
六、到校人士須遵守本校門禁規定。
七、到校人士不得有喧鬧、污染環境、破壞本校設備等不良行為。
八、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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