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與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圖書館
圖書互借協議書
一、宗旨: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甲方)與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圖書館(以下簡稱乙方)為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加強雙方合作關係,增進讀者借閱對方館藏的便利,在不影響兩校師生權益及兩館業務前提下,特訂定「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與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圖書互借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服務對象:甲乙雙方在學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工。
三、互借方式:
(一)由甲乙雙方圖書館各交換五張借書證。
(二)由讀者攜帶所交換的借書證,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
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
四、借閱規則:
(一)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五冊。
(二)借期:30天。
(三)互借圖書範圍:為增進雙方圖書資訊交流,互借資料範圍以儘可能符
合雙方讀者之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含碩博士論文、政府出版品、教師指定參考書及特
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五)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甲乙雙方相關
規定辦理。
(六)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七) 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甲乙雙方應督導該校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館之借閱權。
六、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盡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七、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八、學生離校或教職員工離職時,甲乙雙方需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圖書館所借之圖書資料。
九、甲乙雙方需應對方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紀錄,俾為催還圖書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十、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十一、本協議書自雙方簽約完成當天開始生效,屬永久約。如果簽約之任一方擬終止協議,或雙方有任何異動須更改協議書,應以正式書面文件通知對方,並自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開始生效。
十二、本協議書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十三、本協議書乙式貳份,甲乙雙方各留執壹份,以資憑信。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圖書館
中華民國 102 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