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實驗室廢棄物盤查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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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1/6 |
發布單位 | 設備組 |
點閱次數 | 786 |
詳細內容 |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實驗室廢棄物盤查作業規範 一、適用範圍: 本校實驗室進行各項實驗時所產生之廢棄物,皆為實驗室廢棄物盤查之範圍。 二、權責: 由學校教務主任及總務主任擔任盤查員,會同承辦人(設備組長)及衛生組長擔任陪檢員 ,負責本校實驗室廢棄物盤查作業規劃、執行及盤查報告之彙整。 三、作業流程: 1.規劃實驗室廢棄物盤查 2.呈校長核准 3.通知實驗室盤查時間 4.現場執行實驗室廢棄物盤查 5.改善建議通知 6.改善情形確認 7.資料庫管理員執行實驗室廢棄物盤查 8.結果報告送交校長批准後建檔 四、作業要點: A、日期: 1、上學期:於七月下旬通知實驗室管理員確定盤查日期,八月上旬完成各實驗室及廢液貯存區盤查作業。 2、下學期:於一月下旬通知實驗室管理員確定盤查日期,二月上旬完成各實驗室及廢液貯存區盤查作業。 3、每學期盤查以兩週內完成盤點作業為原則。 B、盤查行程: 1、第一週進行地球科學、生物、物理實驗室盤查作業。 2、第二週進行化學實驗室、實驗室廢液貯存區盤查作業。 3、盤查作業重點如「實驗室廢棄物盤查指引表」,並於盤查作業完畢,核對電腦資料。 4、改善報告書一週內根據改善事項進行檢驗,確實改善後將結果送交批核,批核後一週內完成建檔工作。 5、所有作業行程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 C、現場實驗室廢棄物盤查工作: 1、執行實驗室廢棄物盤查工作,可參考「實驗室廢棄物盤查指引表」執行(附件一,)並將各實驗室盤查結果逐一記錄。 2、執行盤查工作時,實驗適應至少有一人(管理員)在現場解說,配合盤查。 D、改善建議: 資料庫管理員于盤查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各實驗室之盤查結果,填寫「實驗室廢棄物處置方式改善建議通知單」(附件二),將改善建議通知單正本送交實驗廢棄物管理人(設備組長),填寫改善結果說明,副本存實驗室備查。 E、改善情形確認及彙整盤查報告: 實驗廢棄物管理人填寫改善結果,同時將「實驗室廢棄物盤查指引表」、「實驗室廢棄物處置方式改善建議通知單」彙整成「本校實驗廢棄物盤查報告」,陳校長核閱及會各盤查人員確認改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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