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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相關設備 / 教學設備管理規則

教學設備管理規則
標題國立桃園高中可攜式視聽及資訊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1/1/6
發布單位設備組
點閱次數122
詳細內容

 

 國立桃園高中可攜式視聽及資訊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使本校可攜式視聽及資訊設備(簡稱視訊設備)達到資源充分運用與有效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使用管理辦法界定之設備,限於貴重、方便借用等可攜帶、移動之視訊器材設備為主(如視訊設備清冊所列),其餘各學科或專科教室視訊設備之保管與借用,仍依原使用管理辦法行之。 

三、為便於管理借用,列有「可攜式視訊設備清冊」,設備財產管理人(總務處庶務組)得於必要時進行盤查,並應於學期結束時,會同教務處設備組及保管人實施盤查一次,以便辦理清點及移交事宜。若設備有增補、汰舊及人事異動,清冊內容應逐年修正公布。 

四、所有視訊設備均為學校共有,非保管單位專用,各處室、各學科教師可依教學或活動需求,親自向保管單位登記借用。 

五、配置各科筆記型電腦專供作各科教師網路教學或應用光碟教學之用,學期中由科召集人保管,教師使用前請至召集人處登記借用(填寫姓名、品名、日期),由召集人親自交予借用人,用畢即歸還,最長期限一週,若要續借則再行登記(若有特殊需求,得專案申請延長借用期限)。若超過期限未還,請召集人(保管人)要求借用人歸還。寒暑假則由設備組集中保管借用。 

六、液晶單槍投影機、數位相機及其他視訊器材借用,請向各保管單位之保管人員登記借用,借用與歸還手續如前項辦法。 

七、使用視訊設備時,請教師於使用前先瞭解操作方式並親自操作,以免因操作不正確而造成故障。

八、所借用之視訊設備如有損毀或遺失,由保管人即時向總務處報備並申請檢修。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及不可抗拒力之事由者外,借用人應負賠償之責。 

九、教務處得視教師實際需求,可辦理教師使用視訊設備之教育訓練,以促進教師利用資訊科技融入各科教學活動。 

十、本辦法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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