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毒性化學物質(簡稱毒化物)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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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1/6 | ||||||||||||||||||||||||||||||
發布單位 | 設備組 | ||||||||||||||||||||||||||||||
點閱次數 | 912 | ||||||||||||||||||||||||||||||
詳細內容 |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毒性化學物質(簡稱毒化物)管理辦法
一、依據: 1、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八十八)參自第八八0一六六三八號函辦理。 2、 環保署(八十八)環署毒字第三0八九號發布令辦理。 3、 教育部九0教中(四)字第九0五三六五二0號函辦理。 二、目標: 1、確實掌握本校毒化物之使用、數量分布及貯存狀況。 2、預防本校毒化物流出校園,造成傷害及污染校園,保障師生健康安全。 3、蒐集毒化物危害相關資料,作為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參考。 4、確實遵守毒化物管制法令,辦理毒化物申購、運作使用、貯存及廢棄等管制措施。 5、確保教學環境安全及減低傷害評估,擬定緊急應變計劃。 三、管理組織: 1、運作人:國立桃園高中。 2、負責人:林校長煥周。 3、總幹事:教務主任。 4、副總幹事:學務主任。 5、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同本校危機處理小組。 6、執行秘書:秘書。 7、急救小組:衛生組、設備組、在場指導老師、實驗室管理員。 8、運作技術員:設備組及實驗室管理員。 四、毒化物管理工作項目及負責單位: 1、實驗室毒化物管制措施工作:
2、提報毒化物危害預防評估: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六、本辦法陳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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