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88年4月7日八八教二字第〇四六六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0年8月14日台(九〇)教中(二)字第九〇五一二五二〇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87月3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40510595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84533B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 用書採購有關事宜。 三、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選用,應先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 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其不包括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及其他類似之延伸教材。 四、國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聯合辦理。 私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其所定會計、採購或內部控制及稽核相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得於採購合約,訂定由廠商負責辦理教科用書之整理、發放、換退、耗損、運送及弱勢 扶助等事項。 六、學校應以採購決標後之書價,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收取代辦書籍費事宜。 學校應於開學日前,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名、版本及書價。 學生於註冊時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者,准予免購。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教科用書之採購及發放作業。 八、本部得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事宜,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督導或訪視結果發現有缺失 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法改正者,應即糾正或議處。 學校就其承辦教科用書採購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權責予以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