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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專頁 / 徵兵處理程序

徵兵處理程序 
   
 

(1)兵籍調查/目的在建立【兵籍資料】

兵籍調查/每年1-3月
◎本人或家屬代辦均可。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最高學歷證件、檢定合格證照。
◎有身心障礙手冊役男,請洽兵役課,可申請到府辦理兵籍調查。
◎役齡前出境就學者,請檢附國外在學證明影本,委託家屬辦理。
◎因案在押役男,請家屬檢具相關證明辦理緩徵,待緩徵原因消滅後,應即向兵役課報到。
◎役男兵籍調查後,地址或電話有變更者,請主動與兵役課聯繫。

(2)體格檢查/目的在【確定體位】

體格檢查/緩徵原因消滅後
◎役男緩徵原因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戶籍地區公所申報之。 
◎體位判定─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體位未定(須六個月或滿一年再複檢),專科檢查(現場無法判定須安排再複檢)。
◎重大身心障礙役男,符合「身心障礙等級及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送交戶籍地區公所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有病史役男,請攜醫院相關診斷證明書,於體檢當天出示,以供體檢場醫師參考。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體位之結果有疑義或體位發生變化時,可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身分證、印章至區公所兵役課申請改判體位。

(3)抽籤/目的在【決定常備兵軍種、入營順序及替代役入營順序】

抽籤/常備役及替代役體位役男
◎以公平、公正、公開之作業方式決定役男應徵服役之軍種兵科及入營順序。
◎常備兵軍種兵科及入營順序抽籤: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依法應受國軍常備兵現役徵集者,均應參加常備兵抽籤。
◎替代役入營順序抽籤:70年次(含)以後經徵兵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

(4)徵集入營/目的在【完成國民應盡之義務】

徵集入營/每個月辦理(實際徵集入營日期以內政部役政署徵集計畫為準)
◎依軍種、籤號順序徵集入營。 
◎具有大專籤號之大專程度役男入營前須先繳驗畢業證書。
◎役男因故無法入營時,可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延期入營。
◎已取得報考大專以上院校報名收據或准考證者及經錄取者,請將報名收據、准考證及錄取通知書影本郵寄或傳真至區公所兵役課;未錄取者,請電話連繫兵役課,俾利安排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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