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校友會組織章程

桃園市桃園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110 1 16日修訂

成立宗旨:

弘揚母校優良傳統、聯繫校友情誼、增進學識知能、促進師友合作、協助母校建設、鼓勵後學、加強社會服務。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桃園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38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編撰會刊及會員通訊錄。

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舉辦學術演講或專題座談。

舉辦增進會員福利事項。

設置獎助金、鼓勵師友進修。

捐助母校各項建設。

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二 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認同本會,年滿20歲,設籍或工作於桃園市轄區內,本校畢業或肄業但取得證明者,及服務本校之教職員生並繳納會費者,均可加入為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認同本會、並繳納會費者,均可加入為贊助會員。

三、永久會員:認同本會並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 九人、監事 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至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名譽顧問、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或一年。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可同時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每年繳納。

永久會費:會員一次繳足新台幣壹萬元整成為永久會員者,             

嗣後免繳納常年會費。

特別會費:優待在學校友繳交新台幣參佰元整,每年繳納。

贊助會費:

會員捐款: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主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監事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110116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

                 

 

 

 

110 1 16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0 3 8 日發文文號:府社團字第1100047722

桃園市政府 110 3 8 桃社發字第 876-2 號准予立案

 

 

 

                                                                                                      4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