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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組織章程(1030630修)

桃園市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6417公布

中華民國101829修訂

中華民國103630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桃園市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學校教育品質及保障本會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國立桃園高級中學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三十八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促進教師進修與研究。

七、保障本校學生受教之權益。

八、協助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九、協助維護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十、依法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十一、參與學校概算、預算編列、校園硬軟體規劃之相關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

二、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校實習、代理、代課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預備會員

三、榮譽會員:不具會員資格人士,得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經理事會同意通過,成為該年度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監事聯席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自動喪失本會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拒繳年會費一年者。

三、書面宣告脫離本會者。

第九條 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由大會議決取消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會員自律公約者。

二、有妨礙本會之名譽及權益的言行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費,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退還。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會員為一權。預備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為顧及各學科均有代表參與理事工作,理事十一人由會員人數較多之五科各選出兩人,會員人數最少之一科選出一人。候補理事則不區分學科。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是因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告知。定期會議於每學年度期末及下學年度期初各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獲出席人數相對多數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新加入之會員於入會時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參百元整。

二、會員每年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整,於每年九月底前由會員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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