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府原教字第 1090 069158 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 四個月 以上、參加認證合格 之原住民。
四、 獎勵金 申請方式 如下:
(一) 申請人為 就讀國內公私 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 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 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 ,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 、學生申請書。
2 、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
4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5 、領據 。
(二) 申請人為 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 一般民眾 者, 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並由區公所初審後, 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 、一般民眾申請書。
2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 戶籍謄本 。
3 、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 、領據。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 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 新臺幣三千元。
(二)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 四千元。
(三)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 一萬元。
(五)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 就 同一等級認證, 曾 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 ,其 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 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 資料或 虛偽 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 本府或其他機關 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