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分文問題:非經常性業務及具爭議性之來文,由於屬性、內容不屬於任何處、室、組或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而難以確定承辦單位 ,其分文問題,依下列優先順序原則處理: (一) 視來文業務內容性質分文。 (二)視來文對象予以分文。 (三)視來文單位屬性,歸屬認定分文。 (四)視來文工作量比重或業務重點之單位分文。 (五)以來文所敘之計畫性質或本校發文字號為依據。 (六)如前開順序仍無法確定者,則以傳統方式,由原承辦單位辦理。 ◎ 參照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八四教研字第○八八八六號函規定辦理。 二、公文之處理,如涉及其他處室業務職掌者,應先送有關處室會簽意見後,再作處理始可周延。 三、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職名章。 四、充分運用電子郵件及內部網路公告,以達公文簡化及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