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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原則

ㄧ、分文問題:非經常性業務及具爭議性之來文,由於屬性、內容不屬於任何處、室、組或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而難以確定承辦單位

    ,其分文問題,依下列優先順序原則處理:

(一) 視來文業務內容性質分文。

(二)視來文對象予以分文。

(三)視來文單位屬性,歸屬認定分文。

(四)視來文工作量比重或業務重點之單位分文。

(五)以來文所敘之計畫性質或本校發文字號為依據。

(六)如前開順序仍無法確定者,則以傳統方式,由原承辦單位辦理。

       參照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八四教研字第○八八八六號函規定辦理。

二、公文之處理,如涉及其他處室業務職掌者,應先送有關處室會簽意見後,再作處理始可周延。

三、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職名章。

四、充分運用電子郵件及內部網路公告,以達公文簡化及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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