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審核作業要點
111.1.18行政會報通過
111.2.10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要點依教育部 110 年 04 月 2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7148B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修訂之。
二、適用範圍:成立「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審核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按收支平衡原則,就「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各項代收代辦費審訂本校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包括 (一)應收(必要性)代辦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 (二)委託(自願性)代辦費:班級雜支費、蒸飯費、教科書費、交通車費、冷氣使用相關事務等費用。
三、本會成員之組成:
(一)由十一名代表委員組成,由校長擔任主持人,如校長因故未出席,由教務主任代理。
(二)委員包含學校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3人、學生代表2人、家長會5人及社會公正人士1人。委員人數及前項成員分配人數,應提學校校務會議檢討通過。
(三)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家長會成員互選及推薦產生。
四、本會職責:
(一)委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缺席兩次以上之成員得依程序由各產生組織變更成員人選。
(二)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項目。
(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制定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
(四)制定各項代收代辦費退費原則。
(五)每次審核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家長及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贊成通過。
(六)審核會各項會議記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留備查,收支情形應上網公告。
五、本會會議之舉行:
(一)定期會議
1.本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查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並做成決議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之。
2.本會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召開代收代辦經費支用審核會議,審查各項代收代辦費用使用情形。
(二)臨時會議
學校急迫需要做收取費用或變更時,得由校長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連署,提議召集人於一周內召開臨時審核會議。
六、本要點未及規範之收費,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