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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生活 / 表演藝術教室使用管理規則

桃園市立桃園高中表演藝術教室使用管理規則

 

   管理者:表演藝術老師

 

1.    表演藝術教室屬表演藝術專科教室,僅供表演藝術教學或相關活動使用,課程教學期間,不予外借。

 

2.    教室使用,依學校排定之表演藝術課程優先使用。若非課程必要之相關課程,須經由表演藝術老師評估後,並遵守教室使用規範,配合教室整理與復原。

 

3.    校內外教師借用,須事前瞭解相關設備與器材維護,器材未經同意,不地任意使用,若有損壞或遺失,請賠償補足。

 

4.    校內外教師借用,學校內需有專人負責(設備組長)教室借用相關事宜與善後檢查,並事先知會表演藝術老師。

 

5.    借用人至少於上課前一週與負責人(設備組長)一同至表演藝術教室瞭解表演藝術教室借用相關事宜與善後注意事項。避免不熟悉器材及專業設備用品使用,未先知會者一律不外借。影音、燈光與總電源請借用老師負責開關,勿讓學生自行操作。

 

6.    使用教室前需於前一星期報備設備組及教室管理老師。上課當天至總務處借用鑰匙,當天下課必須立刻歸還,需有本校老師或負責人在場才可使用。

 

7.    教室只提供上課硬體設施,布幕使用需事先學習使用方式,並經同意後,再進行操作,教室內禁止使用銳利或易燃物品,若地板、布幕或其他設備損壞,請賠償以示負責。其他所需的材料、特殊工具、耗材。請自行帶來使用及更換,教室內不提供。

 

 

8.    請告知學生不可攜帶非課程相關的物品進入教室,教室內嚴禁飲食。相關廢棄物,請於教室使用完畢後清理帶離教室。

 

 

9.    教室使用完畢請恢復原狀,必須完成拖地,鏡子擦拭乾淨、電源、器材收納完整,拍照留存後,鎖上門,使得離開。

 

 

10.課程結束後,需會同校內負責人(設備組長)與表演藝術老師一同檢查,若未整理乾淨,借用人與校內負責人(設備組長)需負一切相關之責任。

 

 

11.若有違反以上表演藝術教室使用規則者(個人、班級或課程…)例如:清理不善、毀損遺失設備與器材、點交不清或逾時鑰匙不歸還等,則必須賠償且不得再借用表演藝術教室。

 

 

12.此管理規則於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校內負責人:

借用人:

日期: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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