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午餐團膳停餐退費辦法
113 年 1月 18 日午餐團膳委員會會議訂立
113 年 4月11 日午餐團膳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維護學生權益,如有特殊原因未用餐者,可申請停餐。
二、辦理單位:桃園高中學務處衛生組
三、適用對象:參加本校午餐團膳之繳費學生
四、申請停餐條件及資格:凡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均得依程序申請停餐退費
(一) 申請公、事、病、喪假或轉/休學。
(二) 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或防疫。
(三) 本校學生如有下列一般情事,可提出申請停餐:
1. 個人:
(1) 事假、喪假、公假或病假連續三天(含)以上
(2) 轉/休學
(3) 遇突發不可抗力因素。
2. 班級或團體:
(1) 遇突發不可抗力因素或天災事件。
(2) 如遇政府突然宣布停課。
五、申請停餐方式及辦法:
(一) 個人
1.一般事假、喪假或公假連續三天(含)以上:應在停餐起始日前至少5個工作天完成相關手續,不受理當天停餐。
2.連續三天(含)以上之病假:停餐日期則自提出申請日之隔日按照天數計算。
3.轉/休學:以完成轉(休)學手續之次日為停餐起始日。
4.以上申請持下列文件至學務處衛生組辦理:
(1) 經家長及導師同意之「團膳停餐申請表」
(2) 已完成各單位簽名之「請假單」
(3) 依據假別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訃聞…等)
(二) 班級或團體:
1. 因參加校外活動停餐,應以班級為單位於活動兩週前提出申請,逾時不予理。
2. 遇突發不可抗力因素或天災由衛生組統一辦理停餐,若於當日上午 9 點前確認當日停課,則停餐,餘則不停餐。
六、退費方式:
(一) 申請退費金額依每餐單價計,並以現金發放為原則。
(二) 經行政流程核准後,將由學務處衛生組通知退費事宜。
(三) 申請停餐者應依照規定期限完成相關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四) 申請停餐者,於申請停餐期間不得食用學校團膳。
七、申請者若未依上述相關規定完成停餐申請手續,則不予受理退費
八、本辦法經午餐團膳委員會會議決議後辦理,呈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