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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專區 / 停退餐辦法

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午餐團膳停餐退費辦法

113 1 18 日午餐團膳委員會會議訂立

113 411 日午餐團膳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維護學生權益,如有特殊原因未用餐者,可申請停餐。

二、辦理單位:桃園高中學務處衛生組

三、適用對象:參加本校午餐團膳之繳費學生

四、申請停餐條件及資格:凡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均得依程序申請停餐退費

() 申請公、事、病、喪假或轉/休學。

() 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或防疫。

() 本校學生如有下列一般情事,可提出申請停餐:

1. 個人:

(1) 事假、喪假、公假或病假連續三天()以上

(2) /休學

(3) 遇突發不可抗力因素。

2. 班級或團體:

(1) 遇突發不可抗力因素或天災事件。

(2) 如遇政府突然宣布停課。

五、申請停餐方式及辦法:

 () 個人

1.一般事假、喪假或公假連續三天()以上:應在停餐起始日前至少5個工作天完成相關手續,不受理當天停餐。

2.連續三天()以上之病假:停餐日期則自提出申請日之隔日按照天數計算。

3./休學:以完成轉()學手續之次日為停餐起始日。

4.以上申請持下列文件至學務處衛生組辦理:

(1) 經家長及導師同意之「團膳停餐申請表」

(2) 已完成各單位簽名之「請假單」

(3) 依據假別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訃聞…等)

 () 班級或團體:                

1. 因參加校外活動停餐,應以班級為單位於活動兩週前提出申請,逾時不予理。

2. 遇突發不可抗力因素或天災由衛生組統一辦理停餐,若於當日上午 9 點前確認當日停課,則停餐,餘則不停餐。

六、退費方式:     

() 申請退費金額依每餐單價計,並以現金發放為原則。

() 經行政流程核准後,將由學務處衛生組通知退費事宜。

() 申請停餐者應依照規定期限完成相關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 申請停餐者,於申請停餐期間不得食用學校團膳。

七、申請者若未依上述相關規定完成停餐申請手續,則不予受理退費

八、本辦法經午餐團膳委員會會議決議後辦理,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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