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各項給付金額,謹供參考,實際金額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準)
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退休相關給與基本資料 | |||||
舊制 (公務人員:84.7.1前;學校教職員:85.2.1前) | 服務年資 | 00年00月 | 新制 (公務人員:84.7.1後;學校教職員:85.2.1後) | 服務年資 | 00年00月 |
核定年資 | 00年00月 | 核定年資 | 00年00月 | ||
一次退核定基數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930元 ◎基數計算說明: 1.滿5年→9個;每增1年→加 2個;滿15年後→另加2個 2.最高30年→61個 3.畸零月→每月1/6個 | 一次退核定基數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2 ◎基數計算說明: 1.每1年→1又1/2個 2.最高35年→53個 3.畸零月→每月1/8個 | ||
月退休金百分比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930元 ◎基數計算說明: 1.前15年每年→5%%uFF1B畸零月→每 月5/1200 2.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uFF1B 畸 零月→每月1/1200 3.最高30年→90% 4.930元按月十足發給 | 月退休金百分比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2 ◎基數計算說明: 1.每1年→2% 2.畸零月→每月1/600 3.最高35年→70% | ||
退休時薪(俸)額 | 退休薪(俸)額月支金額 |
退休給與項目 | 支給數額 | |||
退 休 金 | 五十五歲當年退休,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右列給與方式 擇一支領 註: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依舊制年資(公務人員為84.07.01以前、教師為85.02.01前)核算之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如係選擇月退休金者,則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 一次退休金 | 共 元 ●新制(由基管會支給): 元 ●舊制(由主管機關支給): 元; 舊制給付金額可辦優存,利息約 元 | ||
月退休金 | 共 元 ●新制(由基管會支給): 元 ●舊制(由主管機關支給): 元 | |||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 與1/2之月退休金 |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1/2之月退休金 | 元 | |||
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 與2/3之月退休金 | 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2/3之月退休金 | 元 | |||
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 與3/4之月退休金 | 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3/4之月退休金 | 元 | |||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由主管機關直接撥入個人帳戶) | 元 | |||
公保養老給付(由公保處支給) 註:公保養老給付中,依舊制年資(公務人員為84.07.01以前、教師為85.02.01前)核算之給付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 | 共 元 ●新制年資給付: 元 ●舊制年資給付: 元; 其中 元額可辦優存,利息約 元 | |||
服務獎章獎勵金(由主管機關直接撥入個人帳戶) | 元 | |||
考績獎金(依考核結果發給,於主管機關核定後,撥入個人薪資帳戶) | 如有晉薪,並將由主管機關、退撫基金會直接辦理退休金之複審,並追溯補發差額 |
●其他重要權益事項:
項 目 | 說 明 |
三節照護金 | 每年春節、中秋節、端午節各發給2000元。 請注意:本項照護金之給與,限核准退休當時,已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者,始得支領。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22日書函,退休公教人員需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台幣2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發給。 |
年終慰問金 | 配合年終獎金發給;以俸(薪)額為準,滿15年給與75%%uFF0C每增1年加發1%%uFF0C最高發給95%%u3002 |
教育會退休慰問金及會費退還 | 以具有省教育會會員身分者始得請領。入會年資滿10年以上者,依年資分別得請領3,000元起至33,500元之退休慰問金;92年12月31日以前入會申請退會者,退還已繳會費。93年1月起入會者,非因退休、離職、死亡或調往非教育機構任職者申請退會,不退還已繳會費。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支領月退休金者始得請領,並配合現職人員作業時間辦理申請。 |
公教貸款 | 退休生效者即喪失公教人員身分,無法再行申請;但已申請獲貸者,得由人事單位通知原貸款金融機構後,由貸款人自行按規定數額及期限,逕行至原貸款金融機構繼續繳納本息。 |
全民健保 | 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健保。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退職所得(指補償金、獎章獎勵金、年終慰問金及依舊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等,但不含公保養老給付、福利互助結算金及依新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必須納入個人退休後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俾憑以辦理報稅。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者: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一年計。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 |
(本表各項給付金額,謹供參考,實際金額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結果為準)
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退休相關給與基本資料 | |||||
舊制 (公務人員:84.7.1前;學校教職員:85.2.1前) | 服務年資 | 00年00月 | 新制 (公務人員:84.7.1後;學校教職員:85.2.1後) | 服務年資 | 00年00月 |
核定年資 | 00年00月 | 核定年資 | 00年00月 | ||
一次退核定基數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930元 ◎基數計算說明: 1.滿5年→9個;每增1年→加 2個;滿15年後→另加2個 2.最高30年→61個 3.畸零月→每月1/6個 | 一次退核定基數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2 ◎基數計算說明: 1.每1年→1又1/2個 2.最高35年→53個 3.畸零月→每月1/8個 | ||
月退休金百分比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930元 ◎基數計算說明: 1.前15年每年→5%%uFF1B畸零月→每 月5/1200 2.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uFF1B 畸 零月→每月1/1200 3.最高30年→90% 4.930元按月十足發給 | 月退休金百分比 |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薪)×2 ◎基數計算說明: 1.每1年→2% 2.畸零月→每月1/600 3.最高35年→70% | ||
退休時薪(俸)額 | 退休薪(俸)額月支金額 |
退休給與項目 | 支給數額 | |||
退 休 金 | 五十五歲當年退休,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右列給與方式 擇一支領 註: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依舊制年資(公務人員為84.07.01以前、教師為85.02.01前)核算之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如係選擇月退休金者,則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 一次退休金 | 共 元 ●新制(由基管會支給): 元 ●舊制(由主管機關支給): 元; 舊制給付金額可辦優存,利息約 元 | ||
月退休金 | 共 元 ●新制(由基管會支給): 元 ●舊制(由主管機關支給): 元 | |||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 與1/2之月退休金 |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1/2之月退休金 | 元 | |||
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 與2/3之月退休金 | 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2/3之月退休金 | 元 | |||
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 與3/4之月退休金 | 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 | 元 | ||
3/4之月退休金 | 元 | |||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由主管機關直接撥入個人帳戶) | 元 | |||
公保養老給付(由公保處支給) 註:公保養老給付中,依舊制年資(公務人員為84.07.01以前、教師為85.02.01前)核算之給付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 | 共 元 ●新制年資給付: 元 ●舊制年資給付: 元; 其中 元額可辦優存,利息約 元 | |||
服務獎章獎勵金(由主管機關直接撥入個人帳戶) | 元 | |||
考績獎金(依考核結果發給,於主管機關核定後,撥入個人薪資帳戶) | 如有晉薪,並將由主管機關、退撫基金會直接辦理退休金之複審,並追溯補發差額 |
●其他重要權益事項:
項 目 | 說 明 |
三節照護金 | 每年春節、中秋節、端午節各發給2000元。 請注意:本項照護金之給與,限核准退休當時,已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者,始得支領。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22日書函,退休公教人員需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台幣2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發給。 |
年終慰問金 | 配合年終獎金發給;以俸(薪)額為準,滿15年給與75%%uFF0C每增1年加發1%%uFF0C最高發給95%%u3002 |
教育會退休慰問金及會費退還 | 以具有省教育會會員身分者始得請領。入會年資滿10年以上者,依年資分別得請領3,000元起至33,500元之退休慰問金;92年12月31日以前入會申請退會者,退還已繳會費。93年1月起入會者,非因退休、離職、死亡或調往非教育機構任職者申請退會,不退還已繳會費。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支領月退休金者始得請領,並配合現職人員作業時間辦理申請。 |
公教貸款 | 退休生效者即喪失公教人員身分,無法再行申請;但已申請獲貸者,得由人事單位通知原貸款金融機構後,由貸款人自行按規定數額及期限,逕行至原貸款金融機構繼續繳納本息。 |
全民健保 | 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健保。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退職所得(指補償金、獎章獎勵金、年終慰問金及依舊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等,但不含公保養老給付、福利互助結算金及依新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必須納入個人退休後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俾憑以辦理報稅。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者: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一年計。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 |